9月12日,国家发展改革委、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《关于完善价格机制促进新能源发电就近消纳的通知》(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,明确了新能源项目自用比例、输配电费和系统运行费标准,并答记者问,解读政策细节。
新能源发电就近消纳是指绿电直连、零碳园区、源网荷储一体化等模式下,发电与用电在同一项目范围内进行的能源利用方式。此类项目既发电又用电,应满足以下三大条件:
界面清晰:电源、负荷、储能等整体接入公共电网,形成明确物理界面与安全责任界面,电源接入用户和公共电网产权分界点的用户侧。
计量准确:项目需具备分表计量条件,由电网企业在发电、厂用电、并网、自发自用、储能等环节安装计量装置,确保电量准确计量。
以新能源发电为主:新能源年自发自用电量占总可用发电量比例不低于60%,占总用电量比例不低于30%,2030年起新增项目不低于35%。
《通知》明确就近消纳项目在缴纳输配电费与系统运行费方面的具体规定:
输配电费:按接入容量(或需量)缴费,下网电量不再缴纳系统备用费或输配环节电量电费。计算公式:容(需)量电费=现行政策缴纳容(需)量电费 + 所在电压等级电量电价 × 平均负荷率 × 730小时 × 接入公共电网容量。
系统运行费:项目使用公共电网时暂按下网电量缴纳系统运行费,未来逐步过渡至按占用容量缴费。自发自用电量暂免缴纳相关交叉补贴费用。
近年来,我国新能源快速发展,但也面临消纳难、电力系统调节压力上升等问题。就近消纳模式能够有效促进新能源消纳利用,满足企业绿色用能需求,并减轻电力系统调节负担。此前,项目边界和保供责任不够清晰,经济责任分摊不明确,限制了模式推广。《通知》通过完善价格机制,明确项目责任与费用负担,为新能源就近消纳发展提供制度保障。
就近消纳项目作为发电企业,可平等参与电力市场,现货市场地区按市场规则结算上网电量。作为用电用户时,应按接网容量缴纳输配电费与系统运行费,以保障项目在自发新能源不足时仍能安全用电。合理的价格机制引导项目优化储能配置和调节能力,从而降低接网容量、减轻电力系统调节压力。
完善后的新能源就近消纳价格机制,将对行业和电力系统产生积极影响:一方面促进新能源消纳利用,降低企业用电成本;另一方面减轻电力系统调节压力,引导企业优化储能与负荷管理。随着政策落地,预计就近消纳项目将加快发展,推动新能源产业绿色、高效、可持续发展。